湄职院委[2021]28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党委研究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要求。
第五条 配备科级干部时,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专业学科的合理搭配,注重选拔培养优秀的年轻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机制
(一)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管能教”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不断扩大党内民主,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因工作需要提任科级干部,一般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会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 学院党委及党委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院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九条 任职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十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一条 破格提拔程序按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或党委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工作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科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五条 党委工作部将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由党委工作部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拟任职位的性质和要求确定,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机关科级干部会议推荐由本单位全体人员及工作相关单位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院领导、机关相关处室领导、本单位全体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教学教辅单位科级干部会议推荐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院领导、机关相关处室领导、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各教研室负责人、民主党派、教师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等。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人向学院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工作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一条 党委工作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不简单以票取人,综合分析民主推荐、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要求等,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会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牵头做好考察工作。纪检监察、人事处等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的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岗位履责、推动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实际成效。
除以上方面的考察外,还要根据不同类型干部的特点做到有所侧重:考察机关教辅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素质过硬、工作落实、勇于担当、善于创新、能为师生提供良好环境和优质服务等作为重要内容;考察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把推动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的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严格按《条例》规定程序逐项开展。
第二十七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教学单位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院领导、机关相关处室领导、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各教研室负责人、民主党派、教师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等。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机关(教辅)部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由院领导、机关相关处室领导、本单位全体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的,应当听取党委工作部和考察对象所在党派等相关学校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考察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党委工作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综治、计生情况书面征求学院纪检监察室、保卫科、计生办意见。
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要查阅个人档案,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征求意见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每个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严守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把考察对象的工作总结、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及综合评价材料等与考察工作有关的材料,整理后交党委工作部归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者党委工作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提任科级职务的,在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科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因公外派学习、挂职、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任职的,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任期。
第三十七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一般面向省内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职位出现空缺,学院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工作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加强干部交流统筹。积极推进学院机关各部门与教学教辅单位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积极推进干部到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
经历单一或缺少在教学(教辅)单位、艰苦岗位工作经历的机关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教学(教辅)单位、艰苦岗位、复杂环境岗位工作。
(二)干部交流由学院党委工作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三)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基层单位中从事组织、纪检、财务等工作。
(二)学院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近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四十三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委及其党委工作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授权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工作部 2021年2月1日印